婚姻家庭案例:多出来的“老公”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9/1 11:54:55 28 人看过
【案情梗概】  柳迎春(女)与康志强(男)是一对夫妻。一天康志强打了一辆黑车,尚未到家时,柳迎春接到康志强同事的电话,说康志强回家打的车出交通事故了,车上受伤的全都送到A医院了。柳迎春和康志强的母亲蔡
【案情梗概】
  柳迎春(女)与康志强(男)是一对夫妻。一天康志强打了一辆黑车,尚未到家时,柳迎春接到康志强同事的电话,说康志强回家打的车出交通事故了,车上受伤的全都送到A医院了。柳迎春和康志强的母亲蔡素芬赶紧一起赶到A医院,因康志强同车的毛阳(男)与康志强体貌相似,脸上缠满绷带,且衣服兜里装有康志强的钱包和全家福照片,两人将毛阳误认为康志强,并在手术同意单上签字,交了手术费5万,医院对毛阳进行了手术。
  手术进行时,康志强来到A医院,柳迎春和蔡素芬方知认错人,原来康志强和毛阳错拿了衣服,康志强下车时,所乘车辆尚未出事故。康志强遂联系毛阳家人,在毛阳手机上找到备注有两个老婆的电话号码,拨通电话方知一个是毛阳前妻吴环,一个是毛阳现女友杨豆豆,康志强假借交警名义骗得吴环和杨豆豆到医院,都不愿意承担毛阳医药手术费。之后肇事司机车主张大牛赶到医院商谈赔偿事宜,吴环和杨豆豆争执赔偿款之际,毛阳因伤情加重不治身亡。
  事后交警查明毛阳所乘车辆为非法营运车辆,为违规驾驶,事故责任方为毛阳所乘车的司机,司机于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且没有亲属。最后请交警调解,张大牛赔偿10万元,冲抵医药手术费。
  吴环和杨豆豆因心中不满,以柳迎春在手术病人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手术单签字,要求柳迎春承担手术失败后的经济赔偿。
  法院查明事实,审理后,因吴环与杨豆豆跟毛阳没有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律师点评】
  1、在对方家属不知情的条件下,擅自替对方在手术单上签字,手术失败后,是否需负法律责任?
  本案中,柳迎春误认为毛阳是自己老公,所以在手术同意单上签字,那么,在毛阳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手术失败,签字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如果病人突患重病,在无法联系到家人亲属,或家人亲属来不及赶到的情况下,因为抢救病人的需要,在医院要求下,好友代家属签字,患者因病情特点无法抢救,从事实和常理来看,不应负法律责任,另外这种慈悲心非常值得赞叹。如果可以通知家属并且家属能够及时赶到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外人不要越俎代庖,以免造成以后的纠纷。
  2、康志强是否需对伤者手术失败做出经济赔偿?
  至于康志强对于毛阳手术失败是否应当经济赔偿,个人认为,康志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当作出经济赔偿。退一步讲,即使明知不是自己家人而擅自签字手术,在这种情况也要弄清楚造成病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什么,是否不手术就不会造成病人死亡。我们建议当事人应当申请司法鉴定,确定签字是否与病人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占有多少责任比例,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医疗事故就应当由医院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康志强不但不要经济赔偿,他所支付的5万元医疗费应当作为不当得利得到返还,毛阳去世后应当从其遗产中来支付这笔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标签: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延伸阅读:
我国的拆迁安置房有房屋产权证吗?能够进行买卖吗?
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详情】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订)
特邀律师:
唐慧律师
唐慧律师 邵阳

唐慧律师,毕业于湖南文理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并于毕业当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尤其是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民事诉讼类案件,同时兼理各...

  • 律师帮帮忙|离婚后遇困境,婆婆家拆迁还有我的份额吗?

    律师帮帮忙|离婚后遇困境,婆婆家拆迁还有我的份额吗?

    2025-04-1322人看过

  • 领取结婚证之前同居期间的房产如何分配?

    领取结婚证之前同居期间的房产如何分配?

    2025-04-1217人看过

    作者:李标田笔者代理一个离婚案件,大概案情是男女双方于2011年12月同居,同居期间财产混同,2013年5月份在北京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首付资金240万元,贷款260万元,100万元来源男方父母,其余140万元来源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现在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双方有分割财产产生争议。该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我们在分析案涉房屋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之前,需要分析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起算时间,这个非常重要。案涉的当事人于2011年12月同居,2015年1月补办结婚证,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或者一方有家庭,对于这类情形,登记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认,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是同居时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的情形,对此争议比较大:有的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既然规定了允许双方补办登记,那么登记的效力就应追溯到双方具备实质结婚要件的同居期间,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当然,也有不同观点则认为婚姻是以登记结婚为准,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已不承认事实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如果追认补办前同居行为,亦变现的承认事实婚姻,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矛盾。对于上述的二种不同观点,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

  • 遗嘱一定要公证才有效吗,父母留下遗嘱不公证

    遗嘱一定要公证才有效吗,父母留下遗嘱不公证

    2025-04-1118人看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继承的遗产,但是遗嘱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才受法律保护,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都具有法律效力,那么父母留下遗嘱不经过公...

  • 人工授精子女,离婚时如何保障

    人工授精子女,离婚时如何保障

    2025-04-1121人看过

  • 女子婚前5套房,卖房治病遭丈夫拒绝,读懂这条法...

    女子婚前5套房,卖房治病遭丈夫拒绝,读懂这条法...

    2025-04-1114人看过

    “伴侣是人生中最重要的选择”这种话想必大家都听腻了。但现实生活中真遇到这种事情时,你就不会再质疑这种看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