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公司与已婚人士签订的婚介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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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1 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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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苏与婚介所签订了一份未离婚的协议,规定苏以单身人士身份接受婚姻介绍服务。随后,苏某因故拒绝离婚,要求公司退还钱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苏与婚介所签订了一份未离婚的协议,规定苏以单身人士身份接受婚姻介绍服务。随后,苏某因故拒绝离婚,要求公司退还钱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禅城区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
2020年10月,苏某前往一家婚介公司咨询婚姻介绍服务。咨询过程中,苏某告诉该公司销售人员,自己尚未离婚,只是与丈夫分居。在顾问的指导下,苏某一次性支付了6个月7800元的服务费。缴纳费用后,双方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苏某以单身人士身份接受婚姻介绍服务;三个月内,如果苏能提供离婚证明,则开始婚姻介绍服务,但如果苏未能按时提供,如果苏在五个月内未能提供离婚证明,苏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已支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
事后,苏某因故未离婚,向婚介公司提出退款,但婚介公司只同意暂停服务。苏某随后将婚介公司诉至禅城区法院。
婚介公司辩称,苏作为成年人,在明知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表明其同意履行协议内容。苏某未按时提供离婚文件属于违约行为,因此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婚介所无需退还费用。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有双方盖章、签字,没有非自愿证据,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婚介公司明知苏未离婚,仍与苏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要求苏取得离婚证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约定,苏女士五个月内未领取离婚证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合同条款隐含着催促原告离婚的目的,有违良俗。
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应充分尊重苏某及其丈夫的婚姻自主权,不应受到协议的不当干涉。因此,双方的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婚介公司返还苏某7800元服务费。
法官陈述 本案中,婚介所与苏某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隐含着催她离婚的目的,不仅不符合公司的经营范围,而且有悖于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利于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即使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该协议仍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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