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25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8/19 11:07:22 54 人看过
**章一般原则**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的实施。第三条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

**章一般原则

**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的实施。

第三条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要财产。

重婚是被禁止的。有配偶的人被禁止与其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该尊老爱幼,互相帮助,保持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

第五条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或任何第三方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低于22岁,女性不得低于20岁。应该鼓励晚婚晚育。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

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获得结婚证意味着建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应当完成登记。

第九条婚姻登记后,根据男女双方的协议,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患有婚前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四)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被胁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本着照顾无辜的原则作出判决。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关于父母和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另一方。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

(a)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其他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如果丈夫和妻子同意拥有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如果第三方知道该协议,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财产将用于清偿丈夫或妻子的债务。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

第二十一条父母有教育子女的义务抚养;儿童有义务支持和帮助他们的父母。

当父母未能履行其义务时抚养,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儿童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用。

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不能工作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禁止溺死、遗弃或毁灭婴儿。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权相互继承。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者歧视他们。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抚养应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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