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内容发生变更的离婚协议可以办理公证吗?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8/16 11: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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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男女双方凭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向我所申请离婚协议书公证。双方均指出,由于离婚调解书中的房产分割仅规定位于某处的房产属于女方,因此并未注明具体地点和产权证号码。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房委会以声明不明...
问:男女双方凭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向我所申请离婚协议书公证。双方均指出,由于离婚调解书中的房产分割仅规定位于某处的房产属于女方,因此并未注明具体地点和产权证号码。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房委会以声明不明确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双方通过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明确房屋产权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本所不接受本协议书的公证申请,理由如下: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需要细化、明确调解书内容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公证处不应受理。
可以问一下吗?上述拒绝理由是否有效?
2。如果离婚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审查房产分割,当事人可以对这份新的补充协议进行公证吗?
答:(法解释[2003]19号)第八条:离婚协议或者双方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对男女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请求变更或者终止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解释[1998]15号)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自由决定变更法院判决的执行。
因此,对于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房产,如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就房产达成一致,公证处认为其符合第01030119条的要求,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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