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时可以律师作为证人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7/31 1:04:42 14 人看过
原告:高佳,男,45岁。被告人:高毅,女,47岁。原告与被告是兄妹。原被告高某、李某的父母于1994年11月12日在上海市某区购买了一套公房,并于1995年2月领取了出生证明,出生证明登记在高某名下。...

原告:高佳,男,45岁。被告人:高毅,女,47岁。 原告与被告是兄妹。原被告高某、李某的父母于1994年11月12日在上海市某区购买了一套公房,并于1995年2月领取了出生证明,出生证明登记在高某名下。 1995年12月,高、李在律师事务所请律师代为见证并立遗嘱。大致内容是:单位1994年购买的公房,两位老人去世后,各自名下的股份归他们所有。这是高嘉的事情,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后来,2002年,高某、李某相继去世,原告与被告就遗产处理问题发生纠纷。 2002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父母生前立有遗嘱,涉案房屋属于高佳。因此,要求继承系争财产的全部产权。 被告辩称,涉案房屋是按照“94房改方案”购买的,且被告的户籍也在当时建造的房屋内,因此按照政策,被告也拥有产权。而且,被告还出资购买了该房屋,故主张该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试用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父母通过书面遗嘱指定其合法拥有的财产由高佳单独继承。书面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内容真实有效,应当予以认可。上述房屋是按照“94房改方案”购买的。根据规定,凡购买房屋时拥有户籍的成年人均享有财产权。被告主张其对该房屋拥有部分产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承认。 2002年8月,法院判决如下: 1、上海市某区房屋(诉争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12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高某、李某所立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书面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表遗嘱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由受托人签名,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对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高某、李某到一家律师事务所聘请了两名律师撰写遗嘱(其中一名是代笔人,另一名是证人),遗嘱人、律师、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该书面遗嘱合法有效,遗产应当按照该遗嘱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遗嘱的公证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办理。自写遗嘱由立遗嘱人书写并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书面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名见证人应当代为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代理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证人见证。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至少两名见证人见证。危急情况解决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记录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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