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债务清偿及过错赔偿问题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7/26 1: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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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一)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债务,其中一方从事经商且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
1。下列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一)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债务,其中一方从事经商且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所欠债务为连带债务;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财产分割而由一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四)配偶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的。离家出走的配偶必须支付日常开支、医疗费用、子女抚养费等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为了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清偿其本无的债务的。有赡养义务的亲友所承担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自行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收入并非用于共同生活而承担的债务; (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夫妻双方原同居期间所负债务必须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或者财产属于各方的,由双方清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四、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属于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5、如果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涉及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对连带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件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六、丈夫或妻子死亡的,尚存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连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与他人同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当事人作为原告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诉讼程序;被告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在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一审未依据《婚姻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第四十六条规定,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以第十六条规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同意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满一年后提出请求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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