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7/26 1:01:15 43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5号规定:“抵押财产为抵押人本人所有并负责保管的,在抵押期间,未经同意抵押人以债权人的名义将同一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或者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5号规定:“抵押财产为抵押人本人所有并负责保管的,在抵押期间,未经同意抵押人以债权人的名义将同一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或者设立抵押以抵押物的价值抵押后再抵押的,该行为无效。抵押清偿债务的,抵押权有多个抵押权人的,按照抵押权设立的顺序排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的登记抵押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的财产已经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未通知受让人或者未通知受让人的,转让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抵押权不得转让。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所取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第三人当事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一致。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其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由债务人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通知受让人的,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权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表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抵押财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对抗受让人。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清偿债务。预付债务或将转让所得款项存入抵押权人。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并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以上为法律规定从上述规定看,关于抵押人是否可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的立法,已经从严格限制变为逐步宽松,这种转变的理论基础是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物价代位制度的优势,并通过追溯效力弥补其局限性,采用抵押权和消灭权追溯制度,实现物价代位制和利益平衡。抵押权人和买方之间的利益。
  《物权法》规定受让人代其清偿债务并消灭抵押权的抵押权转让不需要抵押权人的同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抵押人可以享有所有权他自己的物品被处理掉。由于《
  》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实践中如何理解和运用存在一些争议。在受让人未清偿债务并消灭抵押权的情况下,禁止转让是否意味着物权转让不发生效力或者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如果仅意味着物权转让不发生效力,则该合同应当有效,抵押人应对受让人违约承担责任。如果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受让人在明知有抵押权的情况下仍与抵押人签订转让合同,也有过错,抵押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除待效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的合同外,合同效力自始有效或自始无效。合同的效力不以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后的意思表示来确定。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应以受让人是否代清偿债务来判断。这不符合法律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抵押人的利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和受让人签订的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有效。
  我们认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转让合同应当有效。抵押人有过错导致转让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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