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产权变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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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3 1: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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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摘要】: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涉及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设立、变更、依法登记后,转让、消灭有效;未经登记,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介绍】:...
【判决摘要】: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涉及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设立、变更、依法登记后,转让、消灭有效;未经登记,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介绍】:
2012年,法院在按照生效刑事判决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35万元的过程中,裁定扣押其赃物。杨某名下的财产。臧某提出异议,理由是他与杨某于2007年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其所有,并提交了加盖民政局盖章的离婚登记审查表和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其他证据材料。
【法院法官】:
虽然涉案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某名下,但臧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证实了他和杨已经在一起很长时间了。杨于2007年1月离婚,随后被拘留并处决。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财产归臧某所有。离婚协议书已在民政局登记。本院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由于杨某与臧某于2007年离婚时已分割了共同财产,因此涉案财产归臧某所有,臧某实际使用了该涉案财产。因此,涉案房屋不应被强制执行。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对方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单独拥有和部分共同拥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已经登记,合法有效。《婚姻法》立法的初衷是为了尊重夫妻间真实意思表达,夫妻间的协议无需单独进行财产权变更,已在婚姻关系内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虽然《物权法》规定: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必须登记并公示,才能产生产权效力,否则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第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设立合同、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房地产产权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产权未登记的,合同不终止。影响合同的有效性。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虽然没有改变,但并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合同法》第二条原则上规定:“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身份关系协议,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就不动产产权的转让、变更而言,《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为一般规定,而《婚姻法》是针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的,该规定属于特殊规定。因此,在约定房屋所有权时,应尊重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四、根据产权大于债权的法律原则,未办理登记、公示手续而发生产权变更的,争议的是善意第三人主张的产权,而不是债权。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登记,合法有效,且臧某实际占有该房屋,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应视为双方已达成一致。真实有效,产权变更生效。臧某应为实际产权人,故涉案房屋查封被裁定解除。
实用重点:
离婚协议具有个人属性。虽然协议后房屋所有权尚未登记,但夫妻之间应适用《家庭法》的规定。在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应当确定产权变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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