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7/5 1: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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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运营方式,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签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盈亏负责。内部承包在建设工程领域尤其普遍,优点是使得企业内部运营具有活力,能够调动员工主观能动性,简化企业管理成本。但是在看到优点的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内部承包制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无论对内部承包人、发包人还是外部第三方,都应当针对相应的风险,做到对症下药、提前防范,避免严重后果的出现。
目前对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是否具备平等民事主体资格,并有权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分歧观点和判决。该分歧对内部承包合同产生争议后,双方如何选择解决争议、维护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内部承包制是一种合法的经营模式,其与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等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内部承包合同作为明确内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关于项目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是整个内部承包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因此在相关争议案件中,认定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十分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为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内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法院一般通过两个事实予以核查: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承包人是否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
所谓内部承包人,自然必须是施工企业的员工,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一票否决,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双方不构成内部承包关系,此时所谓的承包合同通常会因涉嫌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等问题导致合同无效。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是通过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等综合认定。
对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各地高院也通过出台相应的地方性司法解答予以明确。例如:
1、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
2、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条;
1、对发包人的风险:
因为内部承包往往约定由承包人自负盈亏,同时作为发包人的企业也不会过多干涉项目的运营,这就给部分不诚信的承包人有机可乘,通过私下转包、找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员合作,导致原本合法的内部承包法律关系,变成了违法的分包、转包或挂靠关系,若此时因私下转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的原因造成严重事故,发包人作为项目的对外主体,必然将面临承担严重损失的风险。
此外,在建设工程内部承包法律关系中,承包人对于企业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对其负责的项目有着管理经营权利,而另一方面又可以作为企业的代表,在项目的范围内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企业产生债务的负担。这种既是企业的合同相对方,又是企业代表的身份重合问题,蕴含极大的潜在风险,一旦项目出现经营问题或内部承包人本身出现套取工程款、对外以企业名义借贷、挪用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必然造成企业陷入各种复杂的纠纷之中,乃至承担严重的损失。
2、对内部承包人的风险
对内部承包人而言,承包的项目系自负盈亏,抛开项目本身的商业经营风险,从企业自上而下给内部承包人造成的风险多在于项目资金不到位。即便是承包人自负盈亏,其资金往来往往仍需要通过企业进行,如果企业将工程款挪为他用,或借故拖延支付工程款,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如:未签订书面合同),否认双方内部承包关系,侵吞工程款或劳动成果,将会严重侵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内部承包人一般为企业的员工,与企业本身具有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是否系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民事合同关系,从而在产生纠纷的情况下,一方有权诉至法院,目前司法审判仍存在两种分歧:
观点一:因内部承包合同产生争议,应按劳动纠纷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该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的签约双方主体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平等地位,内部承包人不具备独立性,双方之间并非平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内部承包合同系企业为落实责任制、提高效率等,对内部项目负责人予以物质奖励的行为,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
【支持案例】最高法(2013)民申字第1038号
观点二:内部承包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法院应予以受理。
该观点认为,虽然内部承包合同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但签订合同时双方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且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就内部承包合同的履行,双方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以完全平等的主体身份各自行使合同权利义务,所以因履行内部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当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
【支持案例】(2017)新民终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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