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夫妻共有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7个要点全明白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5/9 1:05:24 37 人看过
男女结为夫妻按民间传统观念来看就是一家人了“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可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纯粹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7大夫妻财产问题

男女结为夫妻按民间传统观念来看就是一家人了“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可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纯粹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7大夫妻财产问题:


问题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问题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问题3: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某些农村地域逐步转变为城镇地域,由此可能产生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被征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问题4: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婚内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其增值部分进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该条所指的“自然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问题5: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法律的规定,分居时间的长短、家庭或者另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


问题6:夫妻双方如何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归属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该约定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


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4.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有效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问题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可以,但必须具备特殊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遵循民间传统观念所认为的“密不可分”理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标签: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延伸阅读:
学雷锋纪念日前夕 北京公交警方组织数百名“京诚客”志愿者服务地铁乘客
最高检点名“网络开盒” 林某武等人犯罪细节公布
河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姜德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特邀律师:
唐慧律师
唐慧律师 邵阳

唐慧律师,毕业于湖南文理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并于毕业当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尤其是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民事诉讼类案件,同时兼理各...

  • 律师帮帮忙|离婚后遇困境,婆婆家拆迁还有我的份额吗?

    律师帮帮忙|离婚后遇困境,婆婆家拆迁还有我的份额吗?

    2025-04-13301人看过

  • 领取结婚证之前同居期间的房产如何分配?

    领取结婚证之前同居期间的房产如何分配?

    2025-04-12599人看过

    作者:李标田笔者代理一个离婚案件,大概案情是男女双方于2011年12月同居,同居期间财产混同,2013年5月份在北京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首付资金240万元,贷款260万元,100万元来源男方父母,其余140万元来源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现在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双方有分割财产产生争议。该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我们在分析案涉房屋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之前,需要分析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起算时间,这个非常重要。案涉的当事人于2011年12月同居,2015年1月补办结婚证,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或者一方有家庭,对于这类情形,登记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认,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是同居时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的情形,对此争议比较大:有的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既然规定了允许双方补办登记,那么登记的效力就应追溯到双方具备实质结婚要件的同居期间,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当然,也有不同观点则认为婚姻是以登记结婚为准,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已不承认事实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如果追认补办前同居行为,亦变现的承认事实婚姻,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矛盾。对于上述的二种不同观点,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

  • 遗嘱一定要公证才有效吗,父母留下遗嘱不公证

    遗嘱一定要公证才有效吗,父母留下遗嘱不公证

    2025-04-11127人看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继承的遗产,但是遗嘱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才受法律保护,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都具有法律效力,那么父母留下遗嘱不经过公...

  • 人工授精子女,离婚时如何保障

    人工授精子女,离婚时如何保障

    2025-04-111490人看过

  • 女子婚前5套房,卖房治病遭丈夫拒绝,读懂这条法...

    女子婚前5套房,卖房治病遭丈夫拒绝,读懂这条法...

    2025-04-11396人看过

    “伴侣是人生中最重要的选择”这种话想必大家都听腻了。但现实生活中真遇到这种事情时,你就不会再质疑这种看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