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再婚夫妻签协议承诺放弃继承对方遗产,这种协议有效吗?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5/8 1:01:27 33 人看过
近日某档老年人相亲节目在网上火了,引起部分网友讨论。节目中,参加相亲的老人各有各的要求,金句频出,聊到最后总是绕不开财产继承问题——万一一方老人先离世,他名下的财产该如何继承?再婚前的财产归谁继承?有人说,签份协议不就可以了?双方承诺互不继承对方的婚前财产。但实践中,这样做并不能保证自己的财产一定由自己的子女继承,以前曾有过先例:2008年5月,74岁的李某与62岁的保姆蒋某再婚,当时双方签订了一

近日某档老年人相亲节目在网上火了,引起部分网友讨论。节目中,参加相亲的老人各有各的要求,金句频出,聊到最后总是绕不开财产继承问题——


万一一方老人先离世,他名下的财产该如何继承?再婚前的财产归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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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签份协议不就可以了?双方承诺互不继承对方的婚前财产。但实践中,这样做并不能保证自己的财产一定由自己的子女继承,以前曾有过先例:


2008年5月,74岁的李某与62岁的保姆蒋某再婚,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写明蒋某在李某百年后不继承李某一套婚前房产等内容。

2016年12月李某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婚前房产由女儿居住。蒋某要求分得李某的遗产遭到李某女儿拒绝,双方产生纠纷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与李某再婚时签订涉及遗产处理的协议无效,蒋某对李某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遂判决蒋某与李某女儿分别继承李某一半份额的房产。


法院这样判,是因为虽然《民法典》中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但李、蒋二人签协议约定的是李某要求蒋某承诺放弃未来的继承权,而非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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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蒋某签署协议时,被继承人李某还在世,继承尚未开始,蒋某“放弃继承”自然无从谈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即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方可写声明、签协议表示自己放弃继承全部或部分遗产。因此认为蒋某在李某生前签署协议约定放弃继承其婚前房产的内容无效。



那么如果李某生前留下遗嘱,表示要将房屋和存款等财产都留给自己的女儿,蒋某是不是什么都得不到了呢?

不一定,即使李某生前书写过遗嘱表示所有财产均由女儿一人继承,蒋某起诉要求分割的话依然有机会获得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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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蒋、李二人结婚后是否有经济收入,如按月发放的养老金、房租租金、炒股收益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蒋某应分得一半,其余才是李某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其次,如果李某去世时蒋某已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照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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