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采访安翔律师:婚内出轨、羞辱、冷暴力,谁来保护受害一方?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4/28 1:00:49 22 人看过
如果发生在我国,法律将如果处置

中新网采访安翔律师:婚内出轨、羞辱、冷暴力,谁来保护受害一方?

以下内容摘自:中国新闻网《婚内出轨、羞辱、冷暴力,谁来保护受害一方?》(作者:彭宁玲,编辑:张小雨,责编:阚枫


17日晚,某男星妻子发长文,控诉男方存在婚内出轨、婚前签署不对等协议保护财产,并被男方家人羞辱、冷暴力等,引起网友热议。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应履行什么义务?受害一方可以要求相应补偿赔偿吗?如何认定婚前忠诚协议、财产协议的效力?中新网就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民法专委会副主任安翔。



中新网:婚姻中,一方存在婚内出轨等情况,如何维护另一方的权益,是否可以要求相应赔偿? 
安翔:中国执行法定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模式,一切有违这一模式下的法律规定的行为,都违反了夫妻间的家庭忠诚义务,属于在婚姻生活当中的过错。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有其他重大过错等行为。  
根据法律,如果一方长时间、多次、多对象发生私生活混乱或有感情出轨等情形,请求赔偿是无过错方的一种权利。而按照一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行为、对另一方的伤害程度,包括经济上、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到达一定程度,法官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按照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另外,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婚外情对象开销,另一方还可以要求返还。  
中新网: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有什么义务?如女方在备孕、怀孕、产后哺乳育儿中,另一方应如何作为?  
安翔: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互负忠诚、扶助的义务。既包括经济上的帮助,也包括感情上的慰藉、生活上的照料。  
由于生理上的特点,人口生产的大部分工作只有女性才能完成,从孕期、产期、哺乳期,包括哺乳期之后,通常情况下都是女方付出更多,包括身体上遭受痛苦、生活状态上的改变。在这个过程当中,男方的确有义务加倍照顾和爱护妻子,与女方一起履行自己的家庭责任。  
中新网:如一方家人对另一方怀疑、羞辱、冷暴力,是否涉及家庭暴力?  
安翔:冷暴力和家庭暴力虽然都有“暴力”两个字,但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通常仍指肢体上的暴力,将冷暴力划入其中的情形并不多见。  

当然,如果侮辱到达一定程度,已构成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打击对象的情形时,显然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那么,即使没有身体上的伤害,这种侮辱行为也可能构成家庭暴力的内容。


资料图。来源:视觉中国 


中新网:有网友提到,婚姻要提前签署忠诚协议。离婚案件中的忠诚协议及悔过书、保证书法律效力如何?  
安翔:忠诚协议在已出现裂痕的婚姻关系中时有出现。实践中,有部分裁判法官会考虑双方忠诚协议中的内容,在分割财产时予以侧重,但根据主流的裁判尺度,司法机关并不主张认定其效力。  
因为通常来说,忠诚协议是将一方行为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联系在一起,比如约定一方出轨,未来离婚时净身出户。一方面,它夹杂着人身方面的关系,而有时候人身方面的关系和行为不完全能与经济上挂钩,其次,一些协议内容与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则也不完全一致,比如现在的法律中确实有对过错行为的打击,但达不到净身出户的程度。因此总的来说,忠诚协议相当于一直行走在法律的边缘。  
悔过书和保证书一般则被作为证据使用。比如出轨行为,一般无法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另一方也不见得都能拿到相应证据,所以很多案件都出现了悔过书、保证书类似的文字内容,用以证明其中一方存在过错,来主张更多权利,比如损害赔偿、抚养权方面。从证据效力上,通常法院是会支持的。  
中新网:婚前约定财产分割有效吗?婚前约定了财产分割,但另一方婚后作为全职太太、全职丈夫照顾孩子和家庭,离婚时财产分割要注意哪些方面?  
安翔:婚姻中的财产协议是权利处分的行为,由权利处分主体行使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婚前、婚姻存续期间、离婚时都可以签订财产协议,原则上讲,通常会被法院采信,作为最后分割财产的依据。  
同时,法律中也有在约定之外的法定倾斜规则,如民法典第1088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即便双方事先签订了财产协议,但一方由于照顾家儿老小等原因付出了更多的努力,且对自己的工作机会产生较大影响,那么从公平原则出发,即便双方签订了财产协议,也可以按照这一规定在协议之外再行请求补偿。  

夫妻双方可以就补偿具体内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则可以依据一方在家庭当中所履行的更多义务和负担程度,以及对其影响程度等,本着公平原则进行裁判。如果本身是高收入阶层出现这类情形,可能酌定补偿数额会比较高。



中新网:还能如何保护婚姻中的受害者?  
安翔:夫妻双方是在互动中形成的关系模式,好的家庭需要双方的正确选择和经营。从这一角度,其实没有绝对的受害者和加害者。家庭要有好的建设,要设定好自己的角色,处理好相关事务。  
法律上,现行法律设计了不少调整家庭关系的举措,但大部分属于事后救济。比如无过错方请求赔偿,又比如离婚时一方存在隐匿、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另一方可以在未来分割的时候,请求对方就这部分财产不分或少分。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旧的婚姻法语境下,司法实践中把握过错赔偿的尺度,通常会对过错认定要求比较严格,比如重婚本身已属于刑事犯罪,家庭暴力也需要到达特别严重的程度才能启动赔偿机制。而在民法典的语境之下,法律本身对此也没有特别严格的禁止。  

如果在司法实践当中,能够把过错认定的门槛降低,将更多过错行为纳入赔偿标准中,或许会起到更好的规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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