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老人多年前将4套拆迁安置房全给儿女却无人赡养,诉讼撤销赠予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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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2 1: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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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58条出台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同时《民法典》的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013年5月,扬州老潘名下的房屋被拆迁时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涉及的四套房屋全部赠送给了子女,后因为儿女赡养问题而发生矛盾,后悔将房屋全部赠送的老人诉讼至法院要求撤销他和子女之间的赠与合同,拿回自己的房子。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老父亲的诉讼请求。
近日,广陵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就拆迁安置房屋赠与的行为客观存在,鉴于目前拆迁安置房屋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原告要求撤销其与两被告间的赠与行为并无不当,结合本案原、被告间就赡养问题引发基层组织介入调解未果,最终法院对原告老潘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保障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据办案法官介绍,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老年人经常会将全部拆迁利益赠与给子女或他人,但是在拆迁后,因为没有一定的拆迁利益,会导致生活甚至生存产生问题,如果子女赡养不到位,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民法典》第658条出台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同时《民法典》的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这类社会问题起到法律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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