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为名抢夺为实?男子获刑!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3/16 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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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购买车辆前消费者可以进行试驾,但不可以用试驾的名义而实施抢夺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放】
2022年5月,王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发布出售某品牌车辆的行为,罗某也是该摩托车品牌的爱好者,罗某遂主动联系王某表示愿意购买王某的车辆。后双方约定与2022年6月1日在线下见面试驾,在检查摩托车状况之后便可进行交易。
当日,双方在相约的地点见面,罗某在试驾过程中对王某的车辆十分满意,故心生贪念,在驾驶过程中加速将车辆骑走。其后,罗某在驾驶过程中因证件不全被警方扣押。经当地价格认定监测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法院遂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在某二手平台发布相关信息,表示想要出售摩托车一辆。后罗某联系王某线下见面,并在试车的过程中将王某的摩托车加速强行开走。经贵当地价格认定监测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故罗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但其到案后自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购买车辆前消费者可以进行试驾,但不可以用试驾的名义而实施抢夺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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