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性犯罪,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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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3 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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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性犯罪,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吗?
周某和范某于2002年9月5日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范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周某认为范某的犯罪行为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后,范某认为二人感情未破裂,提上诉,二审认为,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产生矛盾,范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故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性犯罪属于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之一,如被告因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聚众淫乱等行为,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这类行为,但情节轻微,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都属于严重破坏夫妻双方感情的情形并且属于过错方,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宠辱不惊,
看庭前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
望天上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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