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民事审判案列)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4/19 16: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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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25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国际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设立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是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
第二条 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
(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四)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
(五)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案件,可以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商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第四条 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
第五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作为一名法官,我曾经审理的民事案件过一起经典。这是关于一家小型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一方声称另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中的支付义务,导致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
该公司经营了一家小型制造企业。一年前,他们与另一家公司签署了一份供应合同。根据合同,他们同意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另一方同意支付相应的费用。然而,在几个月的供应周期中,支付方并没有按时支付款项,导致公司遭受了财务损失。
因此,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支付方承担欠款。但支付方则称,他们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是因为合同中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因此他们拒绝付款。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产品确实符合合同中的要求。这项工作对公司来说非常困难,因为他们没有很好的记录保留方式,也没有适当的证据来证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法院为了确保公正审理,还要求支付方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数量和具体情况。
后,经过长时间的证据收集和为期数个月的庭审,法院认定支付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是无正当理由的,并判令支付方支付公司欠款及应付利息和违约金。法院还推荐支付方进行公司的财务审计,以便进一步了解财务情况。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签订合同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也不仅仅是一份纸质文档。在合同签署之前,各方必须协商并确认所有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确保实现协议目标和效果。如果出现问题,每一方都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审判和合同约束力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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