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有物权吗(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吗)
民事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公司法人的诉讼,确认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法人参加诉讼,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确认其诉讼中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即“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民事案件立案并进入审理程序时,作为被告的公司法人并未注销,其诉讼中必须以公司为诉讼主体,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如果在诉讼中发生被告公司法人注销的情况时,注销的被告就会利用《民法典》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要求法院诉讼终结,不再参加诉讼并承担诉讼权利义务。遇到此类情况时,有的法院会裁定驳回原告当事人的诉讼,宣布诉讼终结。此时就会使原告的诉讼权利灭失。
目前市场监管局在企业法人注销时有一种简便程序非常容易操作,在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公司可能会以“经营不善或其他理由决定解散公司,将公司进行注销。”此时,就需要原告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变更被告诉讼主体,以保证诉讼程序顺利完成。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这一条法律规定,如果作为被告的公司法人在诉讼期间注销,原告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的注销程序进行审查,即核实被告公司法人是否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完成清算”了。如果完成了清算,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变更突然注销的被告公司的投资股东参加诉讼,并承担诉讼义务。如果经法院审查,被告方没有“依法完成清算”,原告可以请求法院要求突然注销的被告公司法人必须继续参加诉讼并承担诉讼后果。
《民诉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这一条规定强调的企业法人的“清算注销”必须“依法”进行,所以,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被告公司法人以注销为理由要求终结诉讼,法院完全可以利用裁判权力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裁定。
其实,企业法人在诉讼中注销,并不影响企业法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七十二条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根据该项规定,作为被告一方在诉讼中进行清算和注销,诉讼中的债权债务则必须是公司清算的内容,也就是说,在诉讼中,被告方的公司法人清算注销对其诉讼权利义务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只是法院需要调整一下诉讼程序而已。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232号裁定书审理的北京融通信联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贝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认为四川贝齿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注销,裁定驳回原告北京融通信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后,北京融通信联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经审查后,确定中清汇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跬步莱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刘福祥是四川贝齿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参加诉讼。基于中清汇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跬步莱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刘福祥拒绝收受法院的邮件,最高法院依法公告送达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案件后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一审被告虽然已经在诉讼过程中注销,但原审法院应当变更该注销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等为本案当事人继续审理本案。原审法院以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其起诉,法律适用错误。最高法院依据原告变更被告的申请,将被告变更为注销公司的股东及出资人。在向该公司的股东及出资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过程中,因邮政司法专递均被退回,最高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七版向该公司的股东及出资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公告期满后缺席审理。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及其它相关规定可知: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诉讼中公司被注销,应分两种情况确定诉讼主体:
1、公司经依法清算后注销,则表明公司已经对债务都已处理完毕。但是如果在清算中,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就债务承受问题达成协议后注销的,可以按照协议确定人员承担责任。即便未做出处理的,公司全部股东会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在清算报告或者其他文件中,公司股东之间就债务分担做出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或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应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参与诉讼承担责任。
如果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应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参与诉讼承担责任。
如果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应由股东或者第三人参与诉讼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对这起案件的裁定原则是:公司作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注销,但法院应当按照注销的不同情形变更被告方的当事人继续审理。原告方无须另行起诉,法院也不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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