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的拿证率”、“45天轻松拿证”广告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吗?》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2/1 16: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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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沾 市监 罚 〔2021 〕22 号
当事人:曲靖一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300MA6K74GT4F
住所(住址):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89号龙源花园A-0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江智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89号龙源花园A-05号
2021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沾益区播乐乡大海村进行户外广告日常监督检查时,查见大海村二组班志云户房屋外墙印有曲靖一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乘驾校”字样户外广告一块,广告主体内容为“一乘驾校 一次性收费全包拿驾照”,广告上印有联系电话:0874-3953737,联系地址:沾益区花山街道大东方娱乐饮食中心。2021年3月,执法人员按照地址到沾益区花山街道大东方娱乐饮食中心检查,在其发布的“国富强 家团圆”宣传册上查见“一乘驾校”官方网站“www.yicjx.com”和微信公众号“曲靖一乘驾校”,并在微信公众号“曲靖一乘驾校”上查见“ 一乘驾校,拥有2000名专业教练,驾龄平均10年以上,强大的服务保障团队、标准化教学研发团队,以创造200项教学标准,2000亩标准驾驶培训场地,300块培训基地5000辆教学车辆,300项智能技术辅助,提升50%学习效率,98%的拿证率,6年100万人的选择,在路上,每四位就有一位出自一乘”广告宣传内容。在曲靖一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官网上查见“学车45天轻松拿证”广告内容。2021年3月,在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在曲靖发往师宗的客车上查见印有曲靖一乘驾校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及曲靖地区9个报名点的联系方式的宣传座套若干。执法人员对该墙体广告进行现场拍照,对“曲靖一乘驾校”微信公众号和曲靖一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官网相关广告内容进行截图以待进一步查证,于2021年1月25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1年2月2日对广告所在墙体户主班志云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2日提供了墙体广告现场照片复印件等证据,2021年6月7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江智聪进行询问调查。曲靖一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发布的上述广告中,“全包拿驾照”、“98%的拿证率”、“45天轻松拿证”广告用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4页,现场照片一张,2021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对沾益区播乐乡大海村二组现场检查广告,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墙体广告事实。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共4页,根据被询问人口述记录,证明当事人曲靖一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发布的广告事实及广告费用的认可。证据三:《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沾市监限提〔2021〕BL0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四:微信公众号认证及平台服务费电子发票复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支付微信公众号营运费用1200元的事实。证据五:当事人与曲靖开发区唯嘉扬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及支付广告费用发票复印件一份15页,证明当事人制作并支付墙体广告费用44150元的事实。证据六:当事人与云南风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及支付广告费用发票复印件一份14页,证明当事人制作并支付客车座位套广告费用39600元的事实。证据七:当事人与曲靖市教育印刷厂签订的广告合同及支付广告费用发票复印件一份16页,证明当事人制作并支付印有公众号二维码和公司官网的公司宣传DM单广告费用650元的事实。
证据八:曲靖一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和现场证明人签字认可。
2021年6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曲靖一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沾市监听告〔2021〕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不予听证,并于2021年6月30日向我局提交减轻广告违法行政处罚的书面申请。当事人曲靖一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成立至今,对曲靖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在驾驶培训领域口碑良好。该公司自执法人员办理该案件开始,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涉案相关证据材料和陈述违法事实,并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广告自检自查,主动消除了广告造成的负面影响。上述陈述,我局予以采纳。当事人提出,公司是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近年来在社会上多次参与社会志愿帮扶活动,对社会履行了义务,申请减轻处罚。因当事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是每一个经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上述陈述,我局不以采纳。当事人提出,对遗留在播乐乡大海村的一块墙体广告按照实际面积乘以合同单价进行处罚;对并未进行发放的宣传单、合同已到期被客运公司私自使用的客车座套广告给予相应的减轻处罚的申请。因当事人曲靖一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除通过墙体广告外,还通过微信公众号的方式发布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理由,我局不予采纳。当事人曲靖一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中,“全包拿驾照”、“98%的拿证率”、“45天轻松拿证”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配合办案人员并积极提供广告委托制作和发布的相关合同书、发票收据等证据材料,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从轻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85600.00元(大写:捌万伍仟陆佰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沾益望海分理处银行(户名: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5 0164 5138 0000 0004,地址: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望海新区)。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 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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