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决定核准追诉案件怎样进行侦查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5/9 0:00:00 47 人看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不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关于最高检决定核准追诉案件怎样进行侦查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高检决定核准追诉案件怎样进行侦查

1、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案件,按以下情形处理:

(1)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2)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公安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七条

二、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期限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定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定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定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定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不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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