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什么情形要回避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5/9 0:00:00 84 人看过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处理时,如果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关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什么情形要回避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什么情形要回避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处理时,如果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六条

二、工伤认定由谁来举证

是否属于工伤,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说明工伤认定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程序,一般的行政程序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一定要有证据充分,并且行政机关要主动取证。而工伤认定程序则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取证,由用人单位举出不是工伤的证据,如用人单位举不出不是工伤的证据,或者拒不举证的则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不管是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还是受伤职工本人提出的申请都是要符合一定的时限,其中一般是一年。如果过了申请时效,可能只能以民事侵权的方式来索赔了。实践中,要是不了解如何进行工伤认定,这对申请工伤认定是很不利的,当然此时材料的提供也是相当重要,毕竟关系着日后认定结果问题。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处理时,如果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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