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撤诉诉讼费是否给退还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4/12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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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撤诉后诉讼费是不会给退还的。撤诉后的费用一般会收原来收费标准的一半。但费用仍然由原告来进行承担。若没有进行撤诉,那费用一般是由诉讼案件中的败方来进行承担。关于简易程序撤诉诉讼费是否给退还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简易程序撤诉诉讼费是否给退还
1、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诉讼费用,原告申请撤诉的,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是不会退还的。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5、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6、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二、管辖异议提出的条件
1、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2、时间。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3、形式。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提出。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综上所述,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费用是不会进行退回的。且原告可以在起诉状中说明自己的起诉要求,要求由被告方来进行此次费用的承担。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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