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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房子没买成,中介退还XXX元

发布者:何赛强 |时间:2022-08-05|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连XX,女,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XX,天津XX律师。被告:李X,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连XX与被告李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XX、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差价款XX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欲在塘沽开XX区域购房,在咨询中介过程中认识了被告。后被告找到原告称可为原告介绍购买位于天津塘沽开XX的一处房屋,但需要先行支付一部分房屋差价。2017年10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款XXX元用于支付房屋差价。被告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承诺“如房屋最终未能顺利购买,被告在确认房屋不能顺利购买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差价退还原告。”2018年年底,被告告知原告不能顺利购买房屋,得知该消息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按照《收条》上的承诺退还房屋差价款,但被告仅向原告退还9万元后便不再返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所请。李X辩称:针对原告诉求,被告同意偿还原告1万元,另外130万元应该由天津市XX公司偿还。2017年被告通过天津市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员工得知有天津市滨海新区部分房屋要出售,就联系了买家原告。2017年10月23日下午4点左右,原告及其女儿与XX公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签完购房合同后,当时原告强烈要求转账给个人,于是就转给了被告共140万元,该笔钱100万转给XX公司,20万元转给了介绍买该房子的另外一个人,剩余20万元留在被告处。2018年10月因为房屋不能购买了,XX公司老板要求被告将钱退还给XX公司,再由XX公司退还给客户或者给客户换一套房子,并要求被告将收取的中介费退给XX公司。据被告了解,原告与XX公司协商换了一套房屋。XX公司法定代表人给原告把所有的收据打了一个条,内容是将房屋替换。被告认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给原告打的这个条中的190万元包含了本案的140万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人孙X出庭作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为原告介绍购买房屋,2017年10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款XXX元,被告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内容包括“……如房屋最终未能顺利购买,被告承诺在确认房屋不能顺利购买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差价壹佰肆拾万元整退还给原告。”2018年年底,原、被告双方确认,房屋不能购买。被告返还原告9万元。庭审中,被告称收原告的140万元中,只有20万是被告收的中介费,剩下的120万,被告转给了案外人,应由案外人偿还,并提交了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证明被告将钱分别转给了案外人。因为原、被告双方并无约定向案外人转款,且被告向案外人转款的行为在收到原告款项之后,因此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银行流水不予采纳。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收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被告以收款后转给案外人应由案外人偿还抗辩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扣除被告已偿还的90000元,被告应返还原告XXX元整。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件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X给付原告连XX房屋差价款XX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90元,减半收取8295元,由被告李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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