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强拆违法案】在未尽到告知义务也未下达禁止离港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对渔船实施监管属违法,律师徐宪杰、李皓代理强制拆解渔船行政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2/3 0:04:18 59 人看过

01  案件概述



2015年李某在河北建造渔船,次年4月份建造完成,开始正常出海作业。2021年初,山东龙口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以下简称:龙口渔监大队)通知某街办某村渔业合作社将所谓“三无”船只集中看押在2号湾,并通知船主不得随意挪动船只,听侯相关部门统一安排,李某将其渔船开进集中看押点,但从未收到其渔船被认定是“三无”的决定。

2022年4月2日,龙口市相关部门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海上“三无”船舶的通告》第五条明确表示对未在看押点停泊且仍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依法依规没收拆解。同年4月18日,李某在没有收到任何处罚通知、任何处罚决定且船只还是在看押点的情况下,被龙口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以下简称:龙口渔业局)、龙口渔监大队、龙口某街办所谓的“三方执法”强行拆解,将船身和动力系统一分为二,动力系统被吊离上岸,去向不明,船身仍留在看押点,将原本完整的船只变成废船,李某并未收到任何关于渔船拆解处罚的通知。

李某认为,三被告拆解渔船未遵守《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规定,剥夺了其陈述、申辩、知情、复议等权利,属严重违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委托律师徐宪杰、李皓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三被告强制拆解李某渔船的行政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李某不服龙口渔业局、龙口渔监大队、龙口某街办作出的强制拆解渔船的行政行为一案,青岛海事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三被告组织实施的渔船动力系统吊离上岸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六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六)明显不当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龙口渔业局答辩称,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涉案“三无”船舶拥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非本案适格原告。拆解事实不存在,李某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起诉状中所称的将动力系统搬离即为拆解船舶,该理解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李某所诉的行政行为与龙口渔业局无关,龙口渔业局未针对本案对李某实施任何行政行为,更未侵害其合法权益,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龙口渔监大队答辩的意见除同龙口渔业局的答辩意见一致外,还辩称,李某称2021年初,监察大队通知本村渔业合作社将所谓“三无”船只集中看押2号湾,并通知船主不得随意挪动船只…缺乏事实依据,龙口渔监大队从未对李某所在村渔业合作社作出上述通知,李某所述不属实,答辩人从未对涉案船舶实施任何行政行为。

龙口某街办的答辩意见除同龙口渔业局第一项答辩意见外,还辩称,答辩人对辖区内海洋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状况具有监管职权。对涉案船舶实施的拆离发动机行为是监管行为。答辩人已将通告通知到李某,李某对”三无“船舶的条件和处理办法完全知情。答辩人非适格被告。李某本次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

律师徐宪杰、李皓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二)本案诉讼是否超出起诉期限;(三)三被告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四)三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一)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涉案船舶系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仅在村里登记船主为吕某清。某街办排查形成的《三无船排查台账》亦记载涉案渔船所有人为吕某清,其他被告亦予认可。李某提交的吕某怀、吕某勃等人事后向有关机关要求处理涉案渔船事宜的录音也显示,吕某怀、吕某勃均声称涉案渔船系吕某清所有。李某声称涉案渔船只是登记在吕某清名下,实际由其向郑某借款购买并实际所有和管理。吕某清出具证明声称涉案渔船登记在吕某清名下系为便于打理,但渔船的实际购买人和所有权人均为李某。吕某请旁听庭审,亦未对李某主张涉案渔船权利提出异议。由于李某与吕某清系母子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渔船仅为其中一方的单独财产的情况下,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任何一方均可以代表家庭经营、管理并主张权利。因此,为避免程序空转,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化化解,在吕某清主动确认涉案渔船实际所有权人为李某的情况下,应认定李某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属于适格原告。

(二)关于本案诉讼是否超出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李某系对其所称三被告作出的强制拆解渔船行为提起诉讼,起诉期间为自李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2022年4月18日,某街办将涉案船舶动力系统吊离上岸,吕某勃2022年4月19日向有关机关询问涉案渔船处置事宜,李某于2022年9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尚不足六个月。因此,不论李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具体时间,最早不可能超过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李某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出起诉期间。某街办主张自2021年初起算起诉期间,不具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三)关于三被告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李某的诉请系确认强制拆解行为违法,理由为未按照《关于印发龙口市海上”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查明船舶基本信息、建立台账,未下达《禁止离港通知书》,拆解渔船也未遵守《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规定,程序违法。根据《龙口市海上”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龙口渔业局负责全市海域、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巡查工作,龙口渔监大队系龙口渔业局的行政委托执法机关,某街办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吕某怀与某街办、龙口渔监大队工作人员的通话内容也可以证实李某所称的”强制拆解渔船行为“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成部分,系多方机构的联合执法行为。庭审中,龙口渔业局、龙口渔监大队确认参与龙口市海上”三无“船舶的专项整治行动,某街办确认实施了吊离发动机行为。因此,三被告均应为本案适格被告。

(四)关于三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根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因此,三被告负有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根据《龙口市海上“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三被告须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三无”船舶的所有权人进行政策解读、排查登记、建立台账、核查核实、下达《禁止离港通知书》、列出整治清单、督促主动收缴、现场查验、集中看管。本案中,为宣传上述“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行政执法人员在相关区域对相对人散发资料、进行讲解,某街办在包括某村在内的某街道、各村公告栏、住户房屋外墙张贴《关于严厉打击海上“三无”船舶的通告》的照片,并主持“三无”渔船集中政治宣传工作会议,村级负责人、船长和全体渔民参加,通报了《关于严厉打击海上“三无”船舶的通告》。吕某清的父亲吕某勃作为村级负责人参加了“三无”渔船集中政治宣传工作会议,并通过广播做了宣传。虽然李某声称没有参加宣传工作会议,但从李某自认已经根据通知要求将涉案渔船驶往集中看管地点的情形看,李某已经通过前期的通告宣传获知了相关信息。

“三无”船舶危害海上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应该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行为,并采取合理限度。同时,“三无”船舶的所有人有义务主动申报,积极配合核实情况,并接受处理。本案中,吕某清作为在村委登记备案的涉案渔船的所有人、声称系涉案渔船实际所有人的李某,均应主动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处理,以便查明事实,尽速正确处理。同时,相对人的配合不能免除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本案中,李某或吕某清并未主动申报或说明情况,但是由于吕某清与李某共同居住,涉案渔船在村委登记的船主为吕某清,某街道制作的《三无船排查台账》中也记载登记船主为吕某清并列明联系电话,某街道声称联系吕某清未果,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未尽到告知义务。

在未告知涉案渔船的船舶所有权人也未下达《禁止离港通知书》的情况下,三被告径自采用吊离船舶动力系统的方式实施监管,违反法定程序且采取的措施超出合理限度,明显不当,亦不符合文明执法、善意执法要求。由于“三无”船舶依法应当被拆解、毁损、弃用或转做非船舶用途,三被告采取吊离船舶动力系统的监管方式虽对涉案渔船造成一定限制,但并不影响涉案渔船被依法拆解、毁损、弃用或取 回转做非船舶用途等,不影响涉案渔船的最终处置结果,对涉案渔船船舶所有人的实体权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故三被告组织实施的将涉案船舶动力系统吊离上岸的行为虽然程序违法且明显不当,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予确认违法。

综上,三被告组织实施的将涉案船舶动力系统吊离上岸的行为程序违法且明显不当,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李皓提醒大家:“三无”船舶危害海上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应该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行为,并采取合理限度。对“三无”船舶的所有权人进行政策解读、排查登记、建立台账、核查核实、下达《禁止离港通知书》、列出整治清单、督促主动收缴、现场查验、集中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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