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1/16 17:54:49 59 人看过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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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签订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对于这种协议的效力,在实务中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有效,理由是行为人自行书写该协议时没有受到胁迫,系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有示,是合法有效的;有的认为是无效的,理由是该协议限制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且是在其因出轨被发现时,为了维护婚姻而写下的保证,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以该协议作为赔偿的依据。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能在产生争议后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2   经典判例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4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婚后张某与异性徐某存在不正当交往。2016年,张某与李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儿子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50万元。协议签订后,张某仍与徐某保持交往,且徐某于2018年怀孕。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李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张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李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儿子随李某共同生活,并由李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5%。一审判决后,张某、李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论法律师点评

原《婚姻法》第四条、现行《民法典》**千零四十三条均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实质上是一种道德义务;基于此订立的“约定夫妻双方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约定属于“忠诚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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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师观点

“忠实义务”作为一种道德义务,虽不为法律所禁止,可自觉履行,但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当然的惩罚性,不具有法律强制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只有在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才赋予受损害方赔偿请求权,但这种损害赔偿是属于夫妻一方严重违反忠诚义务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害,从而赋予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本律师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高于法律义务的“忠诚协议”,只要一方不忠于对方的身体,另一方就有权获得赔偿,旨在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也符合一般道德的要求。因此,只要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人身自由和他人权益,就可以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赋予法律强制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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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律师 邵阳

唐慧律师,毕业于湖南文理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并于毕业当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尤其是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民事诉讼类案件,同时兼理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