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业执照不涉及医疗服务,但广告主体里包含了一些医疗用语,违法吗?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21 11: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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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2〕87号
当事人:两江新区阅己美体工作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ABN5346M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金渝大道68号5幢1-4层跃下-6
经营者:郑媛
身份证件号码:500226198605096877
投诉人于2022年2月19日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登记投诉(投诉登记编号为1500161002022021941605448):“本人在大众点评发现该机构涉嫌违反广告法行为.通过网页:http://t.dianping.com/deal/37354261查看,该企业营业执照不涉及医疗服务,但广告主体里包含了一些医疗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并且不能变相宣传医疗知识)。请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对待该投诉投诉,本人实名投诉投诉,也可以让该机构负责人与我联系”。2022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检查发现当事人“大众点评”平台店铺名称为“美体天天瘦”,该店铺显示共有5个服务项目。其中“艾灸”项目宣传内容为:“通过艾灸的方式对于调节宫寒所导致的妇科疾病,比如说炎症,都可以通过艾灸来进行辅助治疗”等用语。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大众点评店铺页面截图等证据资料。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经营范围为美容服务,不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当事人在大众点评平台开设的网络店铺名称为“美体天天瘦”,向消费者提供美容服务。该店铺显示共有5个服务项目。其中“艾灸”项目宣传内容为:“通过艾灸的方式对于调节宫寒所导致的妇科疾病,比如说炎症,都可以通过艾灸来进行辅助治疗”等用语。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0日与重庆尚仟家广告有限公司签定广告制作协议,委托其负责当事人大众点评平台店铺的广告制作及发布。协议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0日,广告费用为500元/年。当事人在2022年3月21日已将投诉所涉“艾灸”项目下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我局执法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广告制作协议及支付凭证、大众点评店铺页面截图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及广告费用。3.整改报告及整改后的大众点评店铺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我局已于我局已于2022年年5月月5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2))70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其提供的服务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案发生后,当事人能如实陈述并整改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申请”的处罚。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法【2019】244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金处罚金500元。元。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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