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境外购买毒品大麻叶18.97克,伪报品名邮寄通关入境,法院怎么判?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19 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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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3刑初1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程博洋,男,1997年7月2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住天津市河北区。2020年2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红梅,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津检三分院二部刑诉〔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博洋犯走私毒品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官温浚泖、检察官助理刘晴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博洋及其辩护人李红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博洋系吸食大麻人员,且明知大麻叶系毒品。2019年12月24日,程博洋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与微信昵称为“小妹草药堂”的境外卖家联系购买大麻叶19克,并通过支付宝向卖家指定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共计人民币2580元。为将大麻叶走私入境,程博洋将收件地址、联系电话告知卖家,卖家以“王某某”作为收件人,将大麻叶夹藏在蛋白粉桶内,以蛋白粉的名义自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入境。
2020年1月16日,程博洋在天津市河北区××丰巢智能柜附近收取夹藏有大麻叶的快件后被抓获。经开拆、称重,涉案包裹内装有疑似大麻叶18.97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大麻叶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已依法全部收缴。次日,程博洋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2日,公安民警自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第三拘留所将程博洋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博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寄大麻叶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博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博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博洋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程博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程博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博洋系吸食大麻人员,且明知大麻叶系毒品。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程博洋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与微信昵称为“小妹草药堂”的境外卖家联系购买大麻叶19克,并通过支付宝向卖家指定银行卡支付毒资共计人民币2580元。为将大麻叶走私入境,被告人程博洋将收件地址、联系电话告知卖家,卖家以王艺冠作为收件人,将大麻叶夹藏在蛋白粉桶内,以蛋白粉的名义自天津滨海机场海关清关入境。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程博洋在天津市河北区××丰巢智能柜附近收取夹藏有大麻叶的快件后被抓获。经开拆、称重,涉案包裹内装有疑似大麻叶18.97克。
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大麻叶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出具的案件线索移交单、情况说明等证明,2020年1月16日,公安民警在天津市河北区××丰巢智能柜附近将涉嫌吸毒的程博洋抓获。民警在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程博洋持有的快递中有疑似毒品大麻的物品,遂依法进行扣押。经对其毛发检验,程博洋涉嫌吸食毒品大麻,被行政拘留15日。经讯问,程博洋供认购买毒品大麻的途径为境外购买,民警查获时其持有的运单号770149784279的包裹为境外为其邮寄的蛋白粉,罐内发现两包大麻疑似物,后经鉴定为毒品大麻。因程博洋涉嫌走私毒品,于2020年1月22日将此案移交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该局于当日受案并立案侦查,2月2日到达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第三拘留所,待程博洋被释放后依法将其传唤到案。
2、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新港派出所出具的检查笔录、称量笔录,被告人程博洋指认照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证明,2020年1月16日,民警在程博洋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快递单号为770014978××××的快件进行检查,共查获疑似大麻植物2包,依法分别进行编号后保存并扣押在案,同时查获蛋白粉1桶、邮包包装盒1个,对程博洋进行人身检查发现用于购买疑似大麻植物的苹果牌手机两部,均依法扣押在案。对扣押的2件疑似大麻植物进行A1、A2两个编号,经称量重量分别是9.13克、9.84克。侦查机关对上述疑似大麻植物进行取样、送检。程博洋对称量结论无异议。
3、涉案快件面单以及运单编号为770014978××××的运单详情、天津滨海机场海关出具的快件报关单证明,涉案包裹的收件人为王艺冠,收件电话为158××******,收件地址天津市河北区××路旺海公府丰巢智能柜,物流发件人为韵达加拿大多伦多分部,订单号单号为VE00XXXXXX,运单编号为770014978××××,货品信息为蛋白粉。运单号为770014978××××的包裹于2019年12月29日从加拿大多伦多到达韵达美通转运中心,2020年1月8日到达天津滨海国际机场,1月16日客户自旺海公府丰巢智能柜客户签收。2020年1月9日,天津时代瑞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天津机场海关申报进境快件,该快件总运单号180××××****,分运单号770014978××××,物品名称ALLMAX蛋白粉2.5kg,发件人国别加拿大,收件人为王艺冠。
4、天津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关缉鉴(电子)字【2020】第00010号电子证据检验报告证明,对扣押的程博洋使用的两部苹果牌手机进行数据恢复、检验,生成的报告文件和数据文件存放在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制作的编号为JXXXX的U盘中。其中,被告人程博洋与小妹草药堂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证人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程博洋于2020年9月17日申请加小妹草药堂为好友,程博洋向小妹草药堂了解其售卖的大麻的种类、价格、吸食感受等,小妹草药堂告知程博洋“海外直邮、加拿大、清关时长”等,程博洋提供手机号码及收件地址,小妹草药堂称配一个名字清单,程博洋于2019年9月30日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向小妹草药堂支付1420元,购买10克大麻。程博洋于2019年12月24日联系小妹草药堂,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2060元与520元,共购买大麻19克。程博洋向小妹草药堂提供收件地址及收件号码。小妹草药堂向程博洋发过面单照片,显示收件人王艺冠,收件电话为158××******,收件地址天津市河北区××路旺海公府丰巢智能柜。程博洋查询快递运输情况,显示取件自加拿大。陈博洋于2019年10月17日首次收到大麻包裹后,拍摄包裹照片、开箱视频、大麻照片发给其女友尹某。
5、侦查机关调取的李学刚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证明,该银行卡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程博洋支付宝转账2060元与520元。该笔转账与程博洋供述的购买大麻的时间、转账金额相吻合。
6、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津公禁(毒检)DP-【2020】0010号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物品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迪安【2020】毒物鉴字1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从送检程博洋毛发中检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未检出大麻二酚。
7、被告人程博洋户籍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程博洋出生于1997年7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程博洋因吸毒于2020年1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2日。
8、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程博洋的女友,2019年10月份左右,程博洋跟其提过,自己吸食大麻,从网上找到一个国外卖大麻的,可以邮寄进境。程博洋在收到第一个从境外购买的大麻包裹后,曾通过微信把收到快递的照片及拆快递的视频向其发送。
9、被告人程博洋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博洋对其以支付宝转账方式从境外购买大麻叶,后由境外卖家将大麻叶夹藏在快递包裹内以蛋白粉名义清关入境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博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购买毒品大麻叶18.97克,伪报品名邮寄通关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博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博洋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博洋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案获毒品大麻叶18.97克,犯罪工具苹果X型号手机1部、苹果7P型号手机1部,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少鸿
审判员 刘宗民
审判员 赵 侃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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