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要受到什么处罚?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9 16: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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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处罚〔2022〕1417号
当事人: 临海市济顺堂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31082MA7LTQ0C61
住所(住址): 临海市邵家渡街道锦衣中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郭红燕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临海市邵家渡街道锦衣中路45号
2022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临海市济顺堂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药品阴凉区温度不符合要求。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10月1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临海市济顺堂药房为药品经营企业,在临海市邵家渡街道锦衣中路45号开设一家药店,主要从事药品零售。2022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药品阴凉区空调未开启,现场没有其他降温设备或措施,阴凉区内存放有需要阴凉保存(不超过20°C)的药品。现场温湿度计上显示的温度为27°C,湿度是58%,现场温度不符合药品阴凉保存条件。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卷页、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2022年11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市监邵告字[2022]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范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据《中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如下处罚:警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附件:本处罚决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附件:本处罚决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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