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条款的理解——高法院裁定顶盛公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4 0:00:00 130 人看过
小编裁判要旨 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应以保险条款的约定为依据。如保险条款已对承保范围作了列明式规定,则不应对保险责任范围作扩大解释。保险条款属于格式

裁判要旨

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应以保险条款的约定为依据。如保险条款已对承保范围作了列明式规定,则不应对保险责任范围作扩大解释。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案情

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奉化市顶盛船务有限公司(下称顶盛公司)就其所属的船舶“顶盛11”轮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单中特别约定“碰撞、触碰责任以条款为准”。保险公司签发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保险险别为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二条“一切险”对“碰撞、触碰责任”作了如下规定: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中约定,桥的损失和费用属于除外责任。2005年12月2日,“顶盛11”轮在行驶过程中为避让一小船,触碰了苏通大桥临时墩,造成临时墩严重损失。顶盛公司赔偿临时墩的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武汉海事法院一审认为:1.关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从保险条款的规定看,保险船舶的触碰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且船舶触碰的范围包括码头、港口设施、航标。但顶盛公司主张保险条款的列举没有穷尽船舶触碰的范围,而保险公司则主张此种列举是列明式,已穷尽船舶触碰的范围。双方对船舶触碰范围的列举是否穷尽理解不同,属于对保险条款如何解释的问题。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的一种,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2.关于“除外责任”条款的效力。保险公司主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其已对除外责任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但本案除外责任条款仅包括桥的损失和费用,未明确界定大桥临时墩损失的性质,且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对除外责任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武汉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顶盛公司的相应损失。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1.关于承保范围。保险条款以列举规范规定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保险船舶触碰的是桥墩,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赔偿。2.关于“明确说明”的问题。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而不是涉案事故是否属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争议的问题中没有“明确说明”的义务。湖北高院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顶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顶盛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对触碰责任的范围作了列明式的规定,保险人对触碰责任的承保范围仅限于“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故本案“一切险”的承保风险应当为列明风险,未在保险条款中列明的风险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顶盛公司签署的投保单中特别约定“碰撞、触碰责任以条款为准”,说明顶盛公司已知悉有关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已尽到一般性说明义务。综上,本案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裁定驳回顶盛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对保险条款中“一切险”的理解问题。审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首先应当审查保险条款关于“一切险”的具体规定,以确定其属于列明式条款还是概括式条款。如果属于列明式条款,则未在保险条款中列明的风险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必再审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除外责任。只有当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才有必要审查除外责任条款是否有效,以及保险事故是否属于除外责任条款规定的情形。

标签: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延伸阅读:
平顶山一金店被搬空只剩架子,多人在店铺寄存黄金,老板失联疑似跑路,当地:警方已立案
儿童游乐区天降菜刀?成都警方通报
好心帮忙带行李?当心掉入“水客”团伙陷阱
特邀律师:
邓琼泉律师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

  •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2022-01-18220人看过

    摘要: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在适用国内法或国际公约上存在明显的混乱,这表现在适用国际条约方面,采取的是一种以纳入适用与转化适用相结合的方式。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事故而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非涉外案件中的责任限制部分,适用我国《海商法》第11章

  •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

    2022-01-04152人看过

    小编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适用《1969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下称CLC1969)的油船污染为非限制性债权,

  • 船舶污染清污费用的赔偿

    船舶污染清污费用的赔偿

    2022-01-04132人看过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为将这种污染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损失及海洋环境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政府必将采取各种措施开展大规模的清污工作,由此产生了大量的清污费用,这就会涉及清污费用的索赔问题。清污费用的范围《新防污条例》中并没有规定清污费用的

  • 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现状

    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现状

    2022-01-04422人看过

    小编1我国面临的船舶污染风险 随着近年来石油消费量急增,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石油进口国。2007年我国原油进口1.59亿吨,同比增长14.7%,原油消费量约为3.4

  • 世界主要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模式

    世界主要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模式

    2022-01-04191人看过

    小编目前,世界各国建立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加入两个国际公约,依公约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模式。公约缔约国通过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