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3 5:30:00 461 人看过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1)_1 [提纲] 本文主要介绍以下案件的特征,即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而言:一是立案、侦查、起诉阶段具有法院的管辖权;二是受理范围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直接受理;三是审判程序和审判时间具有普遍性。 1.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指没有犯罪事实,或虽有犯罪事实,但与犯罪分子的关系不大,不影响定罪和处罚的事实条件; (2)符合逮捕条件,但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无法律意义上的重新犯罪案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可按照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财物等数额较大的规定予以立案追诉。 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触犯刑律的行为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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