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种类有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6/12 0:00:00 197 人看过
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一种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一种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一种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种类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种类有哪些

1、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二、哪些情况下需要收监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主刑被依法判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当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情形。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罪犯都可以被暂予监外执行。而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同样也是会计入服刑期。若是罪犯本身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却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那么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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