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欧阳松云 律师|时间:2015-10-20|369人看过
2014年7月,刘某及其丈夫赵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购买李某的房屋一套,双方达成协议并在中介方的参与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买房李某及其丈夫周某支付定金2万元,并支付中介服务费1万元及相应手续费及贷款服务费2000元,
2014年9月,卖方李某房屋出现银行无法归还贷款,系李某个人原因导致,房屋贷款无法归还,不能过户,后李某又将房产证丢失。
2015年3月房屋仍不能过户买卖,李某向刘某夫妇出具违约书,说明系刘某原因导致房屋无法买卖,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015年4月,刘某夫妇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
1、李某归还定金2万元,
2、承担违约金5.6万元
3、赔偿中介费贷款服务费,委托手续费等损失共计1.2万元
4、解除合同
刘律师在接受李某委托后,经过案情分析,李某已构成违约,并有书写的违约证明为依据,定金应于返还,办案应从减少赔偿为突破口。
买卖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条款,原告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房款的10%,即5.6万元,原告为多要赔偿金选择了违约金条款,尽管原告提交了因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列举,包括租房损失、定金利息损失,误工损失中介服务费、贷款服务费、委托手续费等,刘律师发现原告方列举的损失明细中,有一部分根据法律规定是不再赔偿范围的,刘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根据《合同法》的对于违约损失的赔偿之规定,通过辩护将原告方提出的众多损失排除在应赔偿的范围之外,使得法院只认可了中介服务费、贷款服务费、委托手续费损失,刘律师再结合《合同法》之违约金调整规定,成功的降低了违约金赔偿数额
法院最终支持了本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
1、解除合同
2、退还定金2万元
3、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在我方已经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刘律师运用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使得法院最终支持了刘律师的答辩意见,将赔偿数额降了6万余元,成功的维护了我方的权益。
本案后经原告方上诉,刘律师继续代理此案,最终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