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永祥 律师|时间:2016-08-10|670人看过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是一种人身权,指的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他人、社会对其的客观评价并享有的维护其评价的权利。
现代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本文将就名誉权侵权的构成原件进行简要的叙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一、行为人行为违法的评断标准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当着重分析行为人的行为中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了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诽谤行为是指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不当评论而足以致使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会评价降低的民事侵权行为。
传播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传播的方式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认定是否存在诽谤行为,应当查明该事实、评论是否客观、真实,这就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予以证明。
侮辱行为是指采用暴力或言语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贬损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严的民事侵权行为。
认定是否存在侮辱行为,应当查明该言论是否存在暴利性或贬损性言论。
应当强调的是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今天,一些词语的性质、含义因为互联网而发生了一些改变,在审查中应当结合时代特点、网络用语习惯进行综合判断。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的评断标准
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应当以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在相同情况下须尽到的注意义务为主要标准并结合加害人的身份地位、发布内容、认知能力、事后表现等自身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这就要求行为人在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在可能出现损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形下要及时、主动的消除不利影响。
如行为人没有尽到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应当注意到的义务时,综合根据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三、名誉权损害的评断标准
法律对于名誉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使权利主体不因他人非法行为而导致其社会评价的降低。
因此,在衡量名誉权是否受损时,应主要判断权利人的社会评价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是否降低。
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公民的社会评价降低主要体现在公民人格诸如品格、道德的评价;对于法人来说,法人的社会评价主要体现在法人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服务上,具体考量的因素包括顾客对其产品或服务的评价、公司的整体声誉与形象、客流量或经营性收入等
四、因果关系的评断标准
如上所述,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具体、直接的指向了受害人,并且造成了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失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则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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