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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

发布者:蒋大兴 律师|时间:2016-08-19|1215人看过

辩护 词

注:非法持有毒品39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经辩护最终判刑一年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出庭担任被告人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的一审辩护人。

开庭前我详细阅读了卷宗,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本案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XX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抓捕了三起贩毒人员,有多起立功情节。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在将犯罪嫌疑人徐某、张某、胡某抓获,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起了促进作用。

上述的犯罪行为之后也经查证属实。

根据《刑法》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被告人在归案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多起立功情节。

二、被告人以前无犯罪前科,被告人在归案后亦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一直很好,对公安机关的所有供述没有反复,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尽管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他本人也认识到事情的危害性,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

因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给他人一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是辩护意见,望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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