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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用信用卡,借用人未及时还款,多年好友反目成仇

发布者:佘乾东 律师|时间:2019-05-23|425人看过

1. 双方就信用卡欠款金额达成合意,形成欠条,债权人可以就欠条向债务人提起诉讼。

朱某夫妻与李某系好友,朱某夫妻于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向原告借用6张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之后,夫妻二人未能按期向银行还款,导致李某总计向银行还款232597.42元。

2016年1月13日,2016年3月,朱某夫妻向李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朱某夫妻需向李某还款30万元。

后朱某夫妻未还款,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信用卡复印件、信用卡还款单据、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结婚证复印件、欠条为证。

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事实后认为,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的债权。

现原告依照欠条,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当事人未就欠款金额达成合意的,信用卡出借人能否向出借人主张信用卡滞纳金、违约金、利息呢?

就该信用卡出借与借用的性质而言,其实质上通过出借信用卡的方式,履行款项交付的义务,在法律关系上类似于借款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可以参照借款合同规定规制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信用卡未还款、滞纳金、利息,法院已经向信用卡出借人释明及时还款,避免扩大损失而承担不利的风险,但信用卡出借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故法院就其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

(2017)京01民终9048号。

 

3.借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009)杨刑初字第439号、(2012)闵刑初字第2104号)

被告人经被害人同意,借用被害人卡号为xxx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并约定由被告人归还其透支使用该张信用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自2008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持上述信用卡多次透支取现、消费,共计人民币27,200余元。

银行多次向被害人催讨,经被害人多次向被告人催讨后,被告人仍不归还。

被害人遂报案。

法院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恶意透支信用卡就属于情形之一。

实际使用人恶意透支不归还的行为,侵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与申领人恶意透支行为的危害性无异,从刑法实质解释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其纳入该罪犯罪主体;其行为属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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