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

不具有保证资格的民事主体,是否也不能提供物保?

发布者:曾朝阳 律师|时间:2021-06-29|133人看过

民法典第683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仅仅是笼统的规定,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以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并未规定不具有保证资格的主体能否提供物保?

我们认为,机关法人或者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之所以不具有保证资格,主要是因为其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但更为重要的是,其只能从事与其法定职责相关的民商事活动或公益性活动,不能从事其他民商事交易活动,因此,这些主体也不能提供物保。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0739-5357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