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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分割股票增值部分?

发布者:曾朝阳 律师|时间:2021-06-22|111人看过

对于上述这个问题我们要有以下思考:

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们这个问题中需要分割的股票增值部分属于投资收益,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单从股票增值部分的性质角度来讲,作为投资收益在双方离婚时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2、婚前持有股票婚后发生增值,这部分增值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持有股票的一方对于其持有的股票在婚后未进行过任何管理和操作,则这部分增值应视为持有股票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如果持有股票的一方在婚后进行过管理和操作,其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

3、增值部分的构成都有哪些?

    持有股票获得的红利和股息及转让股票所得扣除成本的差额(简单的讲就是股票交易差价)。

4、增值部分是按照股票市价分还是按照股票数量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综上所述,面对类似问题我们先要考察欲分割财产的性质,而后考虑取得财产的时间或者财产发生变动的时间,最后对于财产以什么形式进行分割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和判断。

相信大家看完上述问题的思考后,对于标题的内容就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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