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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一季度减税税收政策梳理

发布者:高光辉 律师|时间:2022-04-06|336人看过

        第二来看下减税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去年国家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高到100%,将其他行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高到75%,今年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提高到100%,这直接减少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税负,也体现了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理念。

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其实小微企业一直是国家进行减税降费所重点关注的,下面的表格详细的展示了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书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文件号

优惠期

年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用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实际税负

财税〔2018〕77号

 

2018.1.1-2018.12.31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

10%

100-300万(含)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

20%

财税〔2019〕13号

 

2021.1.1-2022.12.31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

5%

100-300万(含)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021.1.1-2022.12.31

 

 

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

2.5%

财税〔2019〕13号

 

2019.1.1-2021.12.31

 

100-300万(含)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021.1.1-2022.12.31

 

 

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

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022.1.1-2024.12.31

 

100-300万(含)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

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之前关于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档位,今年关于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设备、器具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减税降费的决心。

下表是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历年的变化,大家可以参照使用。

单位价值

 

优 惠 期

 

文件号

 

适用范围

 

政策规定

 

 

2018.1.1-2020.12.31

 

财税〔2018〕54号

 

 

 

所有企业

新购进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021.1.1-2023.12.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500万

 

2022.1.1-2022.12.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中小微企业

新购进

 

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也就是说从2022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由原来的六项增加为七项,想要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个税申报中添加此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通过对该条政策的解读,很容易看出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除了时间的延长,适用主体也由原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下表是关于“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变化的情况。

文件号

适用主体

优惠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2.1.1至2024.12.31

财税〔2019〕1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19.1.1至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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