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学斌 律师|时间:2021-12-29|284人看过
老婆私自决定打掉孩子?谁对谁错?
----一文看懂妻子单方终止妊娠的法律问题
作者:邵佳龙律师,转载需征得同意且注明来源,谢谢!
在处理婚姻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归结“是否同意离婚”、“是否生育子女”、“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为该类案件的三个核心问题。
加之一直以来我们讲究以孝立国,不孝有三,无后无大,在这种孔孟思想的教导之下,我们自然很重视家庭传宗接代。
所以在这个前提下本团队就想分享下目前承接案件过程中新发现的关于“是否生育子女”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以供各位参考、学习和交流。
因为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故将某案例概括介绍,婚内女方怀孕后因为一些原因瞒着男方私自去做了人工流产,本案的男方当事人及男方的父母又是特别希望有一个孩子的心情,在听到这个消息后感觉世界崩塌了,认为侵犯了生育权,立即想要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决女方赔偿男方的损失。
一、争议的产生
对于该问题的出现,初期争议比较大,主要是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支持,因为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生育权,女方私自流产的行为致使男方的生育权无法实现;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男方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因为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
对于这种争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回答,“这类纠纷的关键点是,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权决定权的问题。
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
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从国外的规定来看,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有关法律和判例都明确肯定,丈夫没有阻止妻子堕胎的权利。
在澳大利亚,1983年凯诉特案件中,昆士兰州最高法院的威廉斯法官同意丈夫无权阻止妻子堕胎的观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答复州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妻子进行人工流产须征得丈夫同意问题时,明确持否定立场:“我们不是没有意识到丈夫对于妻子的怀孕和妻子孕育中的胎儿的成长和发展所持有深切的和适当的关注和利益。
联邦最高法院迄今也没有忽视婚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而且,我们认识到,是否进行人工流产,可能会影响部分婚姻关系的发展,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可能是不利的。
尽管如此,我们不认为各州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准许男方单方面行使权利阻止妻子终止妊娠”。
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比较适当的。
”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司法实践还是倾向于男方不能因此阻止或者限制女方终止妊娠。
二、婚姻法解释三的明确
法律虽然天然具有滞后性,但一定会给出答案,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做出了及时的反馈和弥补,明确丈夫不能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该条整体应该如何解读呢?本团队认为可以从两段解读,前半段就是对实务热点问题的一个明确性的回复,后半段紧接着就是为了平衡这个热点问题所做的明确。
因为前半段的明确导致一个问题,即“丈夫应该如何应对妻子擅自终止妊娠,难道就是没有任何救济办法了吗?”不,第九条后半段就明确告知,虽然没办法依据任何理由就此问题寻求损害赔偿,但是该情况可以作为法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以期公平、合理、妥善的解决纠纷。
三、因生育问题产生的其他实践问题。
1、签订不要孩子的协议后女方反悔生下来,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责任。
案例:夫妻双方达成一致不要孩子,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女方确已收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将孩子生下来,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
解读:
(1)生育权属于人身权,限制生育权的协议,应属无效。
(2)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因父母是否离异、父母一方有过错而影响或者免除。
所以即便在女方反悔执意生下孩子的情况,男方仍应承担对应的抚养义务。
2、非婚姻关系中女方擅自中止妊娠如何处理
解读:可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处理,男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阐述了其中的背景,“对于同居关系,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本身就不稳定,较之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女方来讲,同居关系中的女方更缺乏生育的意愿,对于双方未来的关系缺乏信心以及对于未来出生的孩子将成为非婚生子女的担忧,通常会导致其中止妊娠。
此种情况下,男方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认为女方有权利中止妊娠,此时其仍然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必须要的费用,即女方即使签订了生育契约,也可以反悔,并无须承担责任。
”
通过本文的梳理,对于“老婆私自决定打掉孩子,这事到底是怎么个说法?”等类似问题,我相信各位已经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也可以此为一个处理问题的参考。
当然文章的最后,我也想说两句题外话,如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张邈的判决书中所述“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
岁月像一条长长的河流,婚姻和家庭就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小船,最惜执子之手、韶华共度,却亦难免遭遇沐甚雨、栉疾风”。
拥有孩子本身是个幸福的事情,和结婚、离婚一样都不是儿戏,做父母要有自己的担当,要懂得挑起生活的重担。
出现问题,只要双方好好沟通,一起努力,相信风雨过后的彩虹必将更加绚烂多姿,双方都会更加珍惜弥足珍贵的爱情、婚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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