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红辉 律师|时间:2022-06-07|11人看过
一、引入
在一家公司中,公司章程相当于这家公司的“宪法”,在公司运行中具有根本地位。
然而,很少有公司真正重视过公司章程的拟定,甚至在创业之初,很多创业者选择将工商登记机关提供的章程范本作为本公司的章程。
但殊不知,这样做为公司的后续发展埋下了不小的隐患。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为什么要重视公司章程,以及如何发挥公司章程的作用来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之间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控制权
首先我们要知道,标准范本的公司章程是有其自身的适用空间的:
1、容易获准登记;
2、 以资本多数决为原则,意味着大股东自然获得控制权;
但同时,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中小股东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2、没有经过个性化设计的公司章程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变局和僵局;
在《公司法》条文中,提到公司章程的次数有89次,完整的讲到“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有六条;“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十一条。
这些条文包括了表决权行使方式、经理职权范围、股权转让的限制、股权继承的限制、有限公司股东会通知时间、股东会、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等等。
这类规范是公司法的补充性规范,允许当事人自主对公司各种事项进行约定,从而排除适用法律规定。
只有当事人之间没有自治性的约定,才适用公司法规范规定。
因此,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拟定个性化的公司章程,将上述《公司法》允许意思自治的事项固定下来,从而有效避免出现公司治理僵局,将公司的控制权牢牢地掌控在自己手上。
那么,公司章程到底是通过怎样的方式跟控制权挂上钩的?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三、大、小股东之争
保力公司与宝恒公司、天久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案号:(2015)琼民二终字第18号)
保力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共有两名股东,其中天久公司出资90%(大股东、占90%股权),宝恒公司出资10%(小股东、占10%股权)。
两名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多有矛盾,2013-2014年间,宝恒公司(小股东)拒绝参加保力公司召开的多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会议,甚至向法院提起撤销决议之诉。
2014年5月,保力公司在宝恒公司(小股东)缺席的情况下,再次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的决议,即按照比例宝恒公司需增资1000万元。
宝恒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股东会决议。
看到这里,我们需要思考一个问题:在宝恒公司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这份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要知道,天久公司(大股东)占90%的股权,已经超出《公司法》规定的67%的股权线。
但是,持股67%就能绝对控制公司的说法真的靠谱吗?
事情出现了反转。
三、结果:持股10%的宝恒公司(小股东)胜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支持了宝恒公司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请求。
关键在于,在保力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有这样两处存在矛盾的约定
第三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股东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司章程的第三条为有关公司注册资本的特别约定,第八条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的一般约定。
在同一份公司章程中,特别约定应优先于一般约定。
所以,保力公司股东会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按公司章程第三条规定须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宝恒公司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行使表决权,仅由持股90%的天久公司同意通过,没有满足公司章程规定全体股东通过的规定。
因此,法院支持宝恒公司的请求,判决撤销上述股东会决议。
四、案例启示股东在落笔签署章程、股东协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前一定要仔细审阅。
大股东不要以为持股比例超过了67%就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因为,在实现公司的控制权方面,公司章程还大有可为。
对于小股东而言,通过设计公司章程,可以轻而易举把自以为持绝对控制权的大股东推到坑里。
总之,掌握公司控制权还需更专业的设计,无论对于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公司章程都是赢得控制权之战的关键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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