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军军 律师|时间:2022-03-03|48人看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为某些原因,或许会把自己隐藏起来,将自己在该有限公司里的股份让别人代持,自己做隐名股东,这种情况下在未来就会有股东资格确认的诉讼风险,也就是谁才是公司真正的股东。
要如何证明自己才是公司真正的股东!一般来说,认定公司股东身份,应当根据出资数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多种因素综合审查确定。
因此,股东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需要具备实质上和形式上两个要件,其实质要件是公司设立时,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从而取得初始股东的资格;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即通过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部门登记对外予以公示。
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诉讼中,一般将公司作为被告,登记的有利害关系的显明股东为第三人,如果在公司章程、发起人名录、工商登记信息、股东会决议等中显示出第三人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时工商登记信息也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以上条件都满足的话,大概率可以认定该第三人股东资格有效。
此时作为隐名股东想要主张第三人股东不满足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登记在第三人股东名下的该公司n%股权系自己实际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的规定,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第三人股东名下的该公司n%的股权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义务!出资义务!出资义务!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或者提交证据证明其通过转让、赠予、继承、法律文书、公司合并等方式继受取得股权。
另外,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明材料是证明股东享有权利义务,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在股东资格和股权确认时,只起到辅助性的作用。
故如果该隐名股东只能通过其参与了公司日常重大会议的形式要求确认被告公司登记在第三人股东名下n%的股权归自己所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大概率不会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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