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红辉 律师|时间:2022-01-21|81人看过
一、引言: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是正因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才更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本文选取利息和违约金这一角度作为切入点进行讲解,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
二、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8日,原告贵州云上贵通大数据产业引导基金与被告上海贝格计算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贵州数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投资上海贝格计算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协议》,约定:1.其向上海贝格计算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6,000万元借款;2.若最晚于2020年5月31日上海贝格计算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其国有股东未能就债转股是否需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监管程序达成一致;或最晚于2020年11月30日债转股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程序仍未完成的,其有权要求上海贝格计算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全额返还借款本金,且上海贝格计算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应按年利率6.6%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6,000万元*6.6%*(放款日-还款日)/365;3.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借款本金、追索相关费用等。
同年12月30日,其向上海贝格计算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6,000万元,但至今后者未能与其国有股东就债转股事宜达成一致,其也从未经登记成为该司的股东。
故原告多次催告贵州数联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贵州数联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
2.贵州数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6,0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的利息损失;
3.贵州数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万元。
三、判决结果:
1.贵州数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贵州云上贵通大数据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借款本金6,000万元;
2.贵州数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云上贵通大数据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借款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的利息损失;
3.贵州数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云上贵通大数据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合伙)违约金600万元。
四、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与被告在协议过程中约定若逾期应支付年利率6.6%的利息,且应按照借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可以将二者一并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本案中争议款的出借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若在2020年12月20日还清,则应还利息为6000*6.6%=396万元,违约金为6000*10%=600万元。
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15%,由此计算可知,利润为6000*4.15%=249万元,其四倍为996万元=应还利息(396万元)+违约金(600万元),故原告同时要求支付利息与违约金的诉请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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