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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征地】区政府强征强占承包地 律师帮助维权成功

发布者:张祖源 律师|时间:2015-11-22|239人看过

  代理律师:李顺师、谢瑞青律师

  查明事实:2012年10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内政土发【2012】632号征收土地批复,同意赛罕区政府征用巧报镇前巧报村土地共38.6774公顷,呼和浩特市政府转发该文件后,2012年11月19日赛罕区政府作出呼赛土字【2012】15号征收土地公告。

将批复内容、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费支付情况等内容进行公告。

2013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内政土发【2013】302号征收土地批复,同意赛罕区政府征收巧报镇前巧报村集体土地53.4026公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该文件后,2013年6月3日赛罕区人民政府作出呼赛政土字【2013】2号征收土地公告,将征地批复、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费支付情况等内容进行公告。

2014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内政土发【2014】103号征地批复,同意赛罕区政府征用巧报镇前巧报村28.6073公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后,2014年3月23日赛罕区政府作出呼赛土字【2014】1号征收土地公告,将征地批复、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费支付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

李**为巧报镇前巧报村第七组村民,1998年1月1日李**与赛罕区前巧报村签订合同编号为(01020290)《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2015年9月10日经本院实地勘察,李**承包地位于前巧报村二期工程回迁房二期南侧,目前该块宗地现状1/3被占用盖楼房,2/3有树木并堆放垃圾。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实施了强行铲除行为和占用原告土地的行为,被告行为是否违法?原告张**没有证据证明其承包地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时地上附着物状况,以及对原告的地上附着物被告实施了强行铲除行为,但根据本院的实地勘察,原告张**承包地目前已经被城中村改造项目实际占用,且张**没有领取征地补偿款。

被告赛罕区政府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即占用原告的土地行为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占用原告李**承包地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李**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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