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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协议暗藏陷阱,民事纠纷须警惕!

发布者:张晔 律师|时间:2021-06-01|348人看过

在我们生活中,遇到合同、婚姻、交通事故、工伤等民事纠纷的时候,经常会签署“私了”协议,那么“私了”协议究竟会暗藏什么陷阱,在此举两个例子提示大家:

01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

我有个当事人伤者,和解时股骨头处骨折,伤残级别十级,和解费用十万元。

和解后股骨头发生病变,需要进行股骨头置换手术(股骨头置换伤残级别为九级)。

伤者重新住院治疗,并很快花光原来的和解金额十万元,最后要车方和保险公司再拿钱时,车方和保险公司拿出“私了”协议(和解协议),上面明确写明,大家(车方、保险公司与伤者)从此债权、债务两清,互不相欠。

伤者后悔不已,因为提前和解少获得赔偿十余万元。

在和保险公司私了的过程中,由于受害人使用的是保险公司的提供的合同,因此陷于被动。

而保险公司也不会允许受害人对合同内容进行更改。

有些后遗症、并发症或者二次手术失败可能发生在数月甚至几年之后,未来会发生什么事情?损失会有多大?这些我们谁也无法预料,一旦签署“私了”协议(和解协议),我们将不能要求对方继续赔偿。

而诉讼就不同,诉讼的意义有两个,一是弥补已经发生的损失,二是保障将来的损失可以继续追索。

也许目前你只能起诉得到几万块钱,但是将来的损失有可能是几十万!我们做事不能只看眼前,不顾将来!是和解还是诉讼?我们一定要慎重考虑。

02

工伤“私了“协议

在我代理的工伤案件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者不懂法,且着急拿到补偿的心理,在协议中设置文字陷阱,导致《“私了”协议》变了样,比如我们律师事务所上个月代理的一个案子,用人单位在协议中约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劳务人员”,这个不显眼的一字之差,导致劳动者无法再依法变更协议。

因为只有是劳动关系才可以要求工伤赔偿,而劳务关系只是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能依据工伤条例要求工伤待遇赔偿。

往往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没有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即使私了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标准明显低于国家的工伤待遇标准也无法要求变更了。

还有的私了协议把发生工伤的时间和地点有意忽略或者变更,导致劳动者无法再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

用人单私了协议设置陷阱的事情屡见不鲜,这要求劳动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别匆忙签字,最好找专业做工伤案件的朋友或者律师给审查一下,毕竟工伤案件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分类,对从事工伤案件代理的人员要求一定的专业知识,还有熟悉当地的工伤案件的审判尺度和习惯做法,要有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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