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晔 律师|时间:2021-06-05|171人看过
一、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一条非常重要,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张三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其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试用期月薪8000元,转正后月薪10000元。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A公司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为4个月。
如果张三已经上班半年了,则A公司应当向张三支付10000*3=30000元赔偿金。
因此,大家不妨找出劳动合同来看一看,公司约定的试用期是否违法。
如果没签劳动合同,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
二、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具体情形
(一)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上面例子A公司就违反了此项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超过一次的试用期(通俗点说在同一家公司,不论是调岗、调岗,哪怕是离职后重新入职,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了试用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某一企业只与劳动者签订了二个月的劳动合同,却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十天,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违法的。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某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为期六个月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也为六个月,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就是违法的。
法律此时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六个月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仅约定了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利用劳动者在适用期的工资相对较低,同时解雇处于适用期的劳动者也相对容易的特点,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司法判例
(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4682号
2012年3月-9月,陶某在A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经理,约定试用期2个月。
2012年10月-12月,陶某加入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
2013年1月,A公司重新聘用陶某,再次约定试用期2个月。
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此,法院认定2013年1月份重新聘用后约定的试用期是违法的,判决A公司支付陶某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4,000元(陶某每月工资5000元,奖金2000元)。
劳动仲裁、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支持陶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2019)京01民终1013号
张麟与麦恩缇斯公司签订有期限自2017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张麟担任渠道市场总监职务。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一节,麦恩缇斯公司主张张麟在试用期前后的工资待遇及工作岗位并无不同,因此麦恩缇斯公司实际与张麟并未约定试用期,且即使认定麦恩缇斯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也应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而非直接判令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对此,首先,试用期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的特别期间,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亦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考核,其特别性不仅仅体现在工资待遇及工作岗位上,因此试用期前后工资待遇及工作岗位相同并不能等同于没有约定试用期,麦恩缇斯公司关于其实际未与张麟约定试用期的说法不能成立。
麦恩缇斯公司与张麟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综上,麦恩缇斯公司应当向张麟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7103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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