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治国 律师|时间:2021-12-30|58人看过
案例:
贺女士与李先生调解离婚后,婚生子小李随父亲生活。
双方约定,贺女士每个月可以探望儿子一次。
但之后,贺女士想要探望儿子却遭到了李先生的拒绝。
那么,父母离婚后,爸爸能否拒绝妈妈探视孩子?
贺女士可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要求每月探望儿子一次。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评析: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旨在满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需要,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之父或母一方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更好地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
任何一方不得剥夺子女的该项权利。
本案中,贺女士要求每月探望儿子小李一次,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贺女士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儿子小李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止,每月探望小李一次,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由法院酌定,李某负有协助义务。
律师提示:
父母应尽量在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上充分沟通,同时约定如果出现与探望时间相冲突的例外情形时,怎样在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上作出变通执行。
在子女抵触探望的情绪比较强烈时,建议探望方不要采取过激方式强行探望,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引发新的矛盾。
要尊重并理解子女的意愿和感受,通过沟通逐渐打开孩子心结。
在这个过程中,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也要耐心对孩子进行疏导教育,帮助其消除隔阂,化解误会。
虽然《民法典》将探望权的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者外租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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