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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恋人对簿公堂 恋爱期间的转款如何认定?

发布者:姜雅 律师|时间:2022-06-21|17人看过

  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等难免有一些经济往来,转账就是比较常见的方式。

也有不少情侣在双方分手之后因为经济原因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

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人分手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

 

 

案情介绍

 

      2019年年初,贺某与陈某相识相恋。

恋爱期间,贺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向陈某转账二十余万元,贺某考虑到陈某承诺会与其结婚,双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故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借款凭据。

2020年年底,双方结束恋爱关系,陈某拒绝返还恋爱期间款项。

      陈某认为,在恋爱期间双方对彼此的付出是为了向对方表示自己的真情而给对方的赠与,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不存在借贷关系,恋爱期间陈某也多次向贺某进行大额转账用于贺某购房、日常消费等支出,且转账金额远大于贺某给陈某的转账金额。

以案释法

 

      伊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具有特殊的关系,案涉转款均未出具借条或其他书面债权凭证,故应结合转账的具体金额、款项交付的情景等综合考量双方转款性质,判决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贺某偿还133019元。

      宣判后,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互有转款的行为发生在双方恋爱关系期间,未出具过借条等凭证,因此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款记录及转款时间等事实认定每笔转款性质符合本案事实,事实认定正确。

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恋爱是双方平等自愿关系,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和金钱来表达爱意是人之常情,但其中加入浓厚的金钱色彩不利于情感发展也与社会公德相冲突,恋爱期间应当保持必要的清醒与理智,梳理清楚双方的财务关系,切勿碍于情面而产生法律纠纷。

      对于男女恋爱期间相互的转账及财物给付,一般来说,对于双方相互的转账或红包存在“520”“1314”等表达爱意的且数额较少的特殊金额或在转账或红包标注其他表达爱意词语的金钱转账,往往认为附有赠与的性质,应当认定为赠予行为。

受赠一方无需返还更符合公序良俗,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

      若将恋爱期间转账均认定为赠与,会对另一方财产权益造成较大减损,亦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所以,对于大额的资金往来,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赠与。

不管是从社会公序良俗还是民事权益对等的角度来讲,大额转账记录,应区别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其系基于恋爱关系而产生,往往是一方为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接收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来源:伊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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