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雅 律师|时间:2022-06-21|3人看过
案件回顾
2019年5月,姜某借用肖某的信用卡,共刷取28000余元(包含刷卡金额以及刷卡手续),姜某对此表示承认。
2020年底,肖某因信用卡降额,无法再为姜某垫付偿还信用卡,遂要求姜某期限内一次性向自己偿还所刷信用卡金额以及手续费。
谁知期限届满后,姜某以各种理由推托。
2022年初,李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沾益法院提起诉讼。
经承办法官悉心释明及劝说,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该案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首先,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可见,不能够通过刷卡套现,也不能够通过刷卡出借贷款。
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表面上是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将款项出借给被告,而实际上原告是通过信用卡套现这些款项后再出借给被告,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双方基于违法行为立写的借条,也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故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姜某应当返还肖某的财产2万余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
本案中,肖某只能承担背后的苦果,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大家:出借信用卡,绝不是儿戏!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大家都不要将自己的信用卡随意外借!出借信用卡可能还暗藏其他更大风险。
如:
1、借用人逾期还款,会造成持卡人个人信用污点,影响持卡人申请房贷、车贷等业务的办理。
2、出借期间所发生的丢失、盗刷等损失,原则上都应该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所有责任。
3、借用人使用信用卡从事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切勿因小失大!
来源:沾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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