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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发布者:余锐 律师|时间:2021-06-24|141人看过

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应承担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赔偿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10.25发布,2014.3.15实施)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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