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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分析:姜某某、王某某诉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案

发布者:张祖源 律师|时间:2015-12-13|331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在渭南市西潼路北侧有合法房屋一处,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除了用于自住外,还用作仓储房和冷冻库,向渭南地区各大中型超市配送水产、冻品等各类速冻食品。

2011年因老城东入口拆改项目,需征收原告的房屋。

因征收程序存在诸多违法之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因此,原告未与政府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2012年3月23日上午8点左右,被告组织公安、消防、城管以及城建等部门,雇佣了大量“黑拆迁人员”,由副区长徐俊、段洪涛带领,强行将原告的住宅、冷库、办公场所夷为平地。

房内存放的五个商店一个公司的物品、财物全部被毁。

  2013年9月3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渭中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组织实施的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2014年12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陕行终字第0004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于2015年8月8日作出了渭临政赔(2015)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仅对原告的房屋以房屋建造成本折旧价给予1857312.98元的赔偿金。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事实依据不足,赔偿金额极低,远远不能弥补原告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本诉,请求贵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渭临政赔(2015)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判令被告将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屋内被毁损的财物赔偿金2009535元,及生活、日用品等的赔偿,判令被告支付因违法强拆至今给原告造成的房屋过渡费、冷库租赁费、停产停业损失及利息损失等一切经济损失。

望贵院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分析:

  一、关于对原告房屋及冷库的损失的赔偿。

  被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与国家赔偿程序无关且是违法的,不能作为行政赔偿的依据。

  该《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原告在提起国家赔偿前,原被告试图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补偿问题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协商解决补偿问题的参考,并非是在国家赔偿程序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评估。

因为原告在向被告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中没有对涉案房屋及冷库等被毁财物进行经济赔偿的请求,而是请求将房屋及冷库等被毁财物恢复原状。

根据该请求无需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及冷库等被毁财物进行经济价值的评估,被告将原被告在协商解决补偿问题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做为了行政赔偿决定的依据,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另外,该《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作出机构是资产评估公司,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因此,该资产评估公司不具有对原告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资质。

  此外,该资产评估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原告房屋及冷库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其所评估出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总之,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对原告进行行政赔偿的依据,申请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关于被告的违法强拆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房屋过渡费、冷库租赁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问题。

  上述费用及损失也是由于被告的违法强拆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至于赔偿标准,原告也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如果双方对此仍有争议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三、关于原告屋内物品的损失。

  原告屋内物品在房屋被强拆之前原告并没有搬出,但屋内物品具体的种类及数量由于被告的违法强拆行为全部被毁,导致原告无法向法院举证。

被告辩称原告屋内物品已经搬出,但有关录像证据可以证实在强拆行为发生时屋内仍有大量物品存在,至于物品的具体种类及数量由于被告在强拆之前没有委托公证机构列明详细清单,也没有进行证据保全,导致无法证明屋内物品的种类及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三)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屋内物品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屋内物品不存在就应当视为这些物品存在并由被告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的违法强拆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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