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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评判中的告知

发布者:余锐 律师|时间:2021-05-24|100人看过

一、评判告知过错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6条和第62条的规定,包括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选择权。

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向患方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并征得患方的同意。

患方在充分理解和接受诊疗结果、治疗方案和病情预后的基础上,自愿做出真实意思的表示和选择。

法律规定告知需要获得患者或其家属书面同意。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的,要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二、医疗告知的内容

医方应当告知患方包括本级别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知道和应当知道的疾病的诊断、可能的预后及风险;

医方要告知建议的治疗措施的目的和方法,及优缺点;

同时告知患方替代疗法 ;

解答患方对于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医保是否报销的疑问;

在诊疗不属于自己技术领域或者无条件继续治疗时,医方应及时建议并协助患者转诊或转院治疗;

其他特殊情况,向患方说明。

三、医疗告知中过错判定的参考要素

医疗告知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其具有过错:

1、未能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并征得患方的同意;

2、患者个体特殊性的情况下,没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告知;

3、没有告知患方替代医疗方案,患者没有实现自主选择。

也有不用告知的例外:

如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经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的;

对严重传染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者、吸毒者等采取强制医疗的;

依据一般生活经验无需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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